研究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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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氣候變遷趨勢下因應巨災型洪災對策之研究(2/2)

近年來在全球氣候變遷效應影響下,巨災型洪災肆虐全球,台灣亦不能倖免於外,72水災與卡玫基颱風等殷鑑尚且不遠,八八風災重創南台灣之傷痛更非時間所能輕易沖淡。我國面臨如此重大之威脅,亦需擬定妥適之對策以為因應。關於巨災之定義,目前學界並未有確切之操作型定義,且亦難以依災損金額或災害規模予以量化,一般係將其認為發生機率極低,但災情將難以預期並令受災者損失慘重之災害,惟以水利工程學之觀點,洪災災情若至巨大而難以預期之境地,其規模必然已經超越保護標準,因此本計畫初步將巨災型洪災概念性地定義為超越保護標準之洪災,且具備以下特性:(1)大規模的毀壞性災害、難以人力合理避災;(2)可能造成人命損失;(3)發生機率雖小,仍不排除發生之可能;以及(4)發生後難僅依民間力量復舊,需仰賴政府補助長期攤平等。本計畫之主要目的係在探討當氣候變遷效應持續威脅,大規模淹水災情已難完全避免時,政府應備有之策略,以協助受災人民減輕洪災損失,並於災後取得經濟支持以使生活恢復常軌。

本計畫係結合經濟面、技術面與制度面之兩年期研究計畫,而著重之研究範疇係以與非工程防洪措施相關之對策為主,首先由制度面觀點,彙整其他先進國家現行策略,研擬適用於台灣之因應對策,接著再以技術面與經濟面之角度,探索研擬對策於本計畫選定流域颱洪事件(高屏溪流域莫拉克風災)對減輕洪災之成效,最後提出因應巨災型洪災所應進行之法制改造方針。

以制度面角度觀察,先進國家面臨巨災型洪災威脅時,所採取之制度化策略,多半出於以減少災害損失為目的之洪氾管理制度,與以提供災後經濟支持為目的之洪災保險制度。由於減少災害損失有助於洪災保險之永續經營,以上兩種制度設計上多有相互整合之情形;但根據相關經驗,此兩種制度於若干先進國家中並無法同時實現,因此,本計畫特別將此兩種制度分開,於第一年單獨探討以實現洪氾管理制度為中心所提出之因應對策及其於選定流域之應用成效,於第二年再行討論以實現洪災保險制度為中心而提出之因應對策。

本計畫今年度首先由制度面觀點,彙整包含英國、美國、法國與西班牙等歐美先進國家對洪災保險制度之定位與內涵,據以提出以洪災保險為中心可茲參考之因應對策;除洪災保險外,本計畫亦蒐集並彙整全球已(曾)發行與降低天然災害損失有關之金融或博奕商品,並提出巨災風險損失模型之架構與風險衡量指標,以供我國未來若欲推動巨災型金融性災損復舊商品時之參考。本研究以五種常見的VaR、CTE、TSD、PH與DP等風險衡量值,並用臺灣1985到2009年實際發生的洪災損失資料所配適的洪災損失模型來模擬分析比較,結果顯示TSD與DP兩種風險衡量值較寬鬆,若保險公司在訂定臺灣洪災保險費率時採取較寬鬆的指標,一旦發生洪災時,保險公司訂定理賠標準可以有較佳的彈性,避免無力償還的窘境。

待因應對策研擬後,本計畫以莫拉克風災為例,分析因應對策對減輕災損與災害復舊之幫助。由選定流域災損相關資料之分析可知,我國重大洪災之發生甚為頻繁,累計災損益形可觀,故對於洪災保險制度之需要當不下於歐美先進國家。本研究認為目前宜先行考慮法國式因應對策,並採用其以國家承擔盈虧責任之精神,轉化為民間保險業者在無虧損負擔下,努力協助推動之動力,如此或可一舉衝破目前房屋火災保險之普及率,以與先進國家看齊。

 

此外亦應盡力推動減輕洪災之措施,甚至以此作為申請災後重建安置之要件。如此方能喚醒國民重視洪災風險,培養危機意識與未雨綢繆觀念,並藉由保險制度收集災害資訊,如此我國未來洪災防災政策必將日益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