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政策綱領研究計畫
台灣雨量甚豐,但因豐枯懸殊,80%之雨量集中於5月至9月之豐水季節;又因河川流短坡陡,以致集流時間甚短而洪峰流量甚鉅,每逢暴雨經常造成洪患,尤以颱風季節為甚。為確保為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政府乃以治洪及禦洪之主要手段,即於各河川依據國土保育及國家經濟發展之重要性,以不同頻率洪水劃定行水區,並按優先順序沿水道治理計畫線築堤禦洪,行水區內則予以疏濬與清除高莖作物以利水流通暢。區域性之排水雖然洪峰流量較小,但因其淹水範圍廣泛而淹水時間甚長,且大部份流經城鎮及市區,一旦發生洪災,損害亦相當嚴重,因此排水設施亦比照河川之防洪政策,以治洪及禦洪為防災之手段。但保護標準較低且容許某程度之淹水。
河海堤工程之辦理每年均由政府編列預算逐年執行,每年平均計需61億元新建及整建河堤,39億元改善區域排水,9億元整建海堤,合計109億元,此經費尚未包括洪災搶修工程費用。根據民國79年之統計資料,在民國54年至74年之21年間,各水利工程之堤防、護岸等因颱風及異常降水量之受損失總金額達895億元,年平均損失約43億元;若加上農業災害損失年平均約18億元及房屋損失年平均約9億元,則每年平均因颱風及異常降水量所造成之損失為約70億,此損失金額尚未包括漁業、交通、電力、電信之損失與人員傷亡。目前之防洪政策除行水區範圍內不得有妨礙水流通暢之行為外,仍然以工程措施之治洪及禦洪為主,洪汜區內之洪災均以台灣天然災害辦法處理,而工程之興建與災害之處理均由政府負擔防洪及救災之金額高達179億元。
為檢討現行治水政策,研提治水政策綱領,供政府決策參考,爰辦理本計畫。